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市至2022年9月30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且截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税款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市至2022年9月30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且截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税款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