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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1-04-30 14:55: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因工作需要,我局对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了调整,为确保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各项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风采税务分局全部管户调整到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集中统一管理。

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其原主管税务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由新主管税务机关承接。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纳税人已领用的发票、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三、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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