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单位纳税人(含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单位纳税人登记的。
5.纳税人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单位纳税人登记,一方受理后将纳税人登记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
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的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1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全文;
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公告》(2017年第4号)。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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