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1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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