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一方受理后将纳税人变更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涉税信息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开通数字证书和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备的,可免提供纸质资料。
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的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1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
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公告》(2017年第4号);
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8号)。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时)。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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