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5-12-09信息来源:征管科技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一照一码纳税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办理条件】

“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国地税实行联合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纳税人向任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受理税务机关及时将变更信息共享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纳税人向一方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可不再向另一方提出。

纳税人可向任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方受理后及时将变更信息共享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开通数字证书和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可免提供纸质资料。

该事项适用于同城通办业务。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公告》(2017年第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8号)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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