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市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清税完结后办理迁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1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税务迁出手续,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迁出手续;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税务迁入手续,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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