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复业登记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5-09-22信息来源:征管科技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办理条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 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复业登记,涉税信息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政策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全文

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公告》(2017年第4号)。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返还代保管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二维码】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