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 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复业登记,涉税信息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全文;
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公告》(2017年第4号)。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返还代保管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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