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8)国地税实行协同办理注销登记的,一方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结注销登记手续后,应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另一方。另一方根据接收到的信息及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9)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如无欠税(费)的情况,注销事项即时办结。
(10)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注销登记,涉税信息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全文。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管理部门核准→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为20个工作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如无欠税(费)的情况,注销事项即时办结。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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