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管理服务对象:一照一码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实行“一照一码”登记的市场主体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相关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2.《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3.《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全文。
6.《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三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78号)全文。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管理部门核准→税务机关发放《清税证明》(由地税首先发起)。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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