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自然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变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第三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全文。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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