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扣缴义务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开通数字证书和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备的,可免提供纸质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三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四条。
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8号)。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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