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解除。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无
不收费
12366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