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九条第三款。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归档。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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