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不动产项目报告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7-07-31信息来源:税政一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办理条件】

 营改增前,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项目登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全文。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归档。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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