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营改增前,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项目登记。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全文。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归档。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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