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基础管理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非居民企业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増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查→决定→税务机关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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