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7-14信息来源:国际税务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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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基础管理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非居民企业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办理条件】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増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查→决定→税务机关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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