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基础管理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是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全文。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查→决定→税务机关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20个工作日;经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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