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基础管理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 年第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查→决定→税务机关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20个工作日;经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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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大类:基础管理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 年第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查→决定→税务机关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20个工作日;经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电子办税渠道
步骤1(纳税人完成)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认定/核定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 填写申请表-确认申请表-查看回执
电子办税渠道
方式1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待办提醒—办理事项状态: 选中事项名称,点击操作-查看,可查看事项具体明细。
方式2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微办税—企业办税—办理进度查询: 直接查询或者输入事项申请号来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对于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直接显示所有申请事项的进度状态;对于非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需要输入事项申请号进行查询。)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