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基础管理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 年第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查→决定→税务机关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20个工作日;经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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