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基础管理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查→决定→税务机关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20个工作日;经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