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基础管理事项
受理渠道: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许可证件,按规定核发新的许可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第三条第(七)款。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查→决定→税务机关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20个工作日);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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