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5-12-10信息来源:法规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基础管理事项

受理渠道: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

【办理条件】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许可证件,按规定核发新的许可证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第三条第(七)款。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查→决定→税务机关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20个工作日);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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