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基础管理事项
受理渠道: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第三条第(七)款。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查→决定→税务机关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对于符合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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