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单位和个人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3.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十、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验(交)旧发票→税务机关打印《发票领用簿》。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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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