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1.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管道,比如提供互联网、移动终端二维码扫描、固定电话语音等发票鉴别服务。
2.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3.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948号)全文。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鉴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无须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的发票即时办结,须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的发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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