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在中国境内取得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并实行指定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在无扣缴义务人情况下或其他原因需自行向税务机关按次或按期申报其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5.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第30号)全文。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A03055《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3.A03060《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4.A0306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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