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正常经营期间,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4号)第二条;
6.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第30号)全文。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1.A06077《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F200)》。
3.A03055《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4.A03060《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5.A0306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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