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预缴税款。
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年度申报免税收入时报送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5.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第30号)全文。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1.A0665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2.A03055《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3.A03060《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4.A0306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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