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7-14信息来源:国际税务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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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办理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预缴税款。 

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年度申报免税收入时报送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4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5.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30号)全文。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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