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税收入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四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1号)全文;
6.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第28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SB156-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国内人员)》。
3.SB156-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外籍人员)》。
5.A0665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7.A03054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8.A03056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A表)》。
9.A03057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B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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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