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
管理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就其个人所得,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1号)全文;
6.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第28号)全文。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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