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7-14信息来源:税政二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办理条件】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纳税人应在次月15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开通数字证书和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备的,可免提供纸质资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4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6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9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7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1号);

6.《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全文;

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8号)。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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