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纳税人应在次月15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开通数字证书和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备的,可免提供纸质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1号);
6.《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全文;
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8号)。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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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纳税人应在次月15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开通数字证书和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备的,可免提供纸质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1号);
6.《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全文;
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8号)。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电子办税渠道
步骤1(纳税人完成)
方式1: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纳税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方式2: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税—按期应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电子办税渠道
方式1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涉税查询—申报情况查询: 通过【税款所属期起止】筛选出自己需要查询的范围;点击【详细信息】查看具体申报内容 (注意事项:更正申报后,系统自动作废上一次申报记录,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方式2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涉税查询—申报征收查询—申报信息查询: 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可查看申报详细信息。
电子办税渠道
步骤1(纳税人完成)
方式1: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申报表作废: 方式2: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作废: 选择【税款所属期起】与【税款所属期止】,填写申报表,输入【收入总额】、【减除项】、【减免税费额】、【本期已缴税费】,点击【申报】 (注意事项:1、申报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税费种。2、上期未申报本期仍可申报。3、不允许重复申报。)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