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6.《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办结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文件确定。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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