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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