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非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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