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7-14信息来源:税政一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办理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非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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