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广东地税自助办税终端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全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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