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费处
从事娱乐业和广告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时,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或《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期限同主税种的纳税期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全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全文。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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