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业务,综合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申报的基本元素而设计的一项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张通用申报表完成多项税(费)种的申报。主要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矿区使用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地方规费等的申报。
凡申报増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的附征率申报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申报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含3万元)、或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业申报营业税或广告服务业申报増值税的,还应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 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矿区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地方规费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地方性财政规费和其他收费。地方税务机关为规范缴费管理,参照税收管理方式对各项规费实行的申报管理业务,可使用各自的申报资料,也可使用通用申报资料,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税收管理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资料归档。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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