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费)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不需提交申报表。各地代征的规费基金,包括残保金等具备定期定额特点的业务,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实行简易申报的纳税人或缴费人,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六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全文。
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后,按定额定期征收税费。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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