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受托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售印花税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第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4号)。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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