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7-14信息来源:国际税务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办理条件】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4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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