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就其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填报《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特定行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1号)全文。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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