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4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7-14信息来源:税政二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办理条件】

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可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发生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档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4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6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9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全文。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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