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5.《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12366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5.《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电子办税渠道
步骤1(纳税人完成)
方式1: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纳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 下载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如实填写并保存。在申报界面点击【浏览】,上传填写好的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告表,然后点击【填写申报表】,系统会进行对模板的校验,如果模板不通过检验,则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系统会根据用户提交的模板自动填写申报表,用户不用再另外填写,直接点击【申报】即可-点击申报后,进入确认申报表界面。确认页面的申报表与填报的数据是否一致,若一致,点击【确认】按钮提交,否则,点击【返回】按钮修改数据-击“确认”后,系统显示申报回执,页面如下图所示,则申报成功。 方式2: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税—申报清册—其他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点击【通用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填写申报表】,进入原地税电厅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表-点击“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进入初始化界面,选择对应的所属期,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填写数据界面填写数据-选择附件类型、代扣代缴类型,点击【Excel模板下载】,下载对应的模板填写。填写完后,请点击【浏览】,选中上传的申报表,点击【上传】,将出现如下界面-进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表填写界面后,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申报表,系统自动显示相应数据-点击【申报】按钮,导入的excel模板数据会生成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认页面的申报表与填报的数据是否一致,若一致,请点击【确认】按钮提交,否则,点击【返回】按钮修改数据或关闭页面重新填写-点击确认后进入该页面则表示您已申报成功。如确认申报金额,请点击“缴款”按钮进入缴款操作。如发现申报金额有误,请立即作废
电子办税渠道
方式1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申报查询及打印: 输入【税款所属起】与【税款所属止】,点击查询
方式2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涉税查询—申报情况查询: 通过【税款所属期起止】筛选出自己需要查询的范围;点击【详细信息】查看具体申报内容 (注意事项:更正申报后,系统自动作废上一次申报记录,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