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费处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文化事业建设代扣代缴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64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全文。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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