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扣缴义务人履行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之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义务,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进行扣缴申报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増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増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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