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应依照《农民专业化合作社会计制度》、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企业根据执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应在税务机关进行财务报表的备案。
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送财务报告和进行财务报表的备案,涉税信息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开通数字证书和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备的,可免提供纸质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全文;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公告》(2017年第4号);
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8号)。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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