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账的,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留存利润表》,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个体工商户根据执行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应在税务机关进行财务报表的备案。
1.《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全文;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公告》(2017年第4号);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8号)。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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