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供相关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7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审核。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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