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划核算处,征管科技处
误收多缴退抵税,指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三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全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6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十三项第一、二款。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核→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查实并办结,不含财政和国库部门的办理时间);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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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划核算处,征管科技处
误收多缴退抵税,指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三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全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6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十三项第一、二款。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核→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查实并办结,不含财政和国库部门的办理时间);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电子办税渠道
步骤1(纳税人完成)
方式1: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征收—误收多缴退抵税: 选择“提退税金类型”及是否“抵缴转退税”,点击“办理”按钮。 (注意事项: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 方式2: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发票类—申报征收类—税费金退抵及退税利息: 选择“提退税金类型”及是否“抵缴转退税”,点击“办理”按钮。 (注意事项: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
步骤2(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3(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4(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5(税务人员完成)
办税服务厅渠道
步骤4(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5(税务人员完成)
电子办税渠道
方式1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事项进度查询: 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在选择事项后点击查看,可查看该事项具体明细。
方式2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微办税—企业办税—办理进度查询: 直接查询或者输入事项申请号来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对于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直接显示所有申请事项的进度状态;对于非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需要输入事项申请号进行查询。)
方式3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待办提醒—办理事项状态: 选中事项名称,点击操作-查看,可查看事项具体明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