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1误收多缴退抵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7-14信息来源:规划核算处,征管科技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划核算处,征管科技处

【办理条件】

误收多缴退抵税,指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三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全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6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十三项第一、二款。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核→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查实并办结,不含财政和国库部门的办理时间);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二维码】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