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征管方式,对纳税人应清算形成的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费。
以下业务也属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3.《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三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第四条;
7.《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第二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694号)全文。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核→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30天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财政和国库部门的办理时间)。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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