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规划核算处
退抵税(费)审批受理角色通过本用例将已经受理了车船税退税申请表信息录入系统。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船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2.《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三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五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19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224号)全文 。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审核→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30天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财政和国库部门的办理时间)。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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