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基础管理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纳税担保申请确认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提出的纳税担保申请进行受理、确认。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或其他缴费担保人提出的缴费担保申请参照纳税担保申请进行受理、确认。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5.《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相关部门(稽查局或税务管理或法规科室)受理→审批→相关部门发放。
相关部门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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